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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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 林文寶 (即財團法人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非訟代理人 洪婉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10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為財團法人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前於民國91年9月16日報經臺東縣政府文化處核備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冊、第9頁、第129號)。現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已於111年5月12日第6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下稱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業經決議修改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且已函報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准予備查等情,業據其提出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111年5月12日第6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線上會議紀錄照片、新舊章程、修正章程對照表及臺東縣政府111年5月18日府文推字第1110103653號函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第10條之內容,分別為修正董事會人數、刪除監察人設置,經核皆係就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核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就此部分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含條次變更),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第16條係增訂修正章程日期,核與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等情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美琴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修訂後條文原條文說明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七人組成,並為單數。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其己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臺東縣政府通知法院為登記。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並為單數。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内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其己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臺東縣政府通知法院為登記。第十條刪除。第十條本會置監察人三人,其產生方式、任期、補選,與董事同,並均為無給職。監察人之職權如下:一、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報告。二、監察本會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三、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第十條刪除,原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改為第十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六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三月十四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七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三月十四日。原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並修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