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上列聲請人聲請鄧瑞興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鄧瑞興(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鄧瑞興(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80年1月10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6條規定,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有失蹤人戶籍資料、新北市林口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結果及訪查紀錄表、全民健保資料查詢作業系統回覆結果(無投保之相關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0年2月3日移署資字第1100018876號函(查無失蹤人入出境資料)、新北市林口戶政事務所110年2月2日新北林社字第1102813154號函(查無失蹤人領取109年敬老重陽禮金及相關補助之資料)、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2月8日心北社老字第1100235318號函(查無失蹤人領取本市健保補助、重陽禮金,亦無接受安置照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2月3日保普生字第11013004930號函(查無失蹤人領取各項年金或老農津貼給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2月3日輔福字第1100009338號函(失蹤人非退除役官兵或眷屬)、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2月17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1292號函(查無失蹤人辦理喪葬事宜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2月5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1535號函(查無失蹤人相關治喪資料)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鄧瑞興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