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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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玉雲
賴義雄 賴榮信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淑如 嘉義市○○路○○○號5樓1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尤江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