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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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9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苑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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