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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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聲請人 邱鈺婷 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二、請提出前配偶林○○最新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前配偶林○○、子女林○○、林○○、林○○、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荷蘭銀行未加入共同協商之原因,並補正荷蘭銀行所提還款方案之相關書證。。
五、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8,000元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