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2616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2466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2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美伶 (101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彭詩涵(101年度司促字第12616號)、 鄭美蘭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6
6號)、 許伊莉 (101年度司促字第12502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上午十一時整,於本院新店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2樓第七調解室,就上開事件之請求原因事實訊問,到院之代理人應攜帶委任狀,如無故不到,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