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翁德清 相對人 鄭朝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楹呈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1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楹呈企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鄭朝銘、第三人 林維戊 於①101年11月26日②104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700,000元②3,300,00
0元,詎自①106年1月29日②106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512,812元②3,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全部查詢單、臺灣銀行虎尾分行虎尾營字第10600015721號函、臺灣銀行虎尾分行虎尾營字第10600015711號函暨郵件收件回執、催繳通知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8月3日雲院忠非平決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楹呈企業有限公司、林維戊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於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楹呈企業有限公司、林維戊, 惟渠 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麥寮鄉│橋頭││1813│1058│全部│││0││││││││││1│││││││││└─┴───┴────┴───┴───┴────────┴────────┴───────┴──────────────────┘┌───────────────────────────────────────────────────────────────┐│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571│雲林縣麥寮鄉橋│雲林縣麥寮鄉橋│一層管理室、蘭│一層307.01│307.01│全部│││0││頭段1813地號│頭17之16號│花溫室、鋼鐵││││││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