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88號聲請人 林宜青 相對人 周金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9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8年12月3日│5,000元│99年1月10日│99年1月10日│137876│├──┼───────┼────────┼───────┼───────┼────┤│002│98年12月3日│5,000元│99年2月10日│99年2月10日│137877│├──┼───────┼────────┼───────┼───────┼────┤│003│98年12月3日│5,000元│99年3月10日│99年3月10日│137878│├──┼───────┼────────┼───────┼───────┼────┤│004│98年12月3日│5,000元│99年4月10日│99年4月10日│137879│├──┼───────┼────────┼───────┼───────┼────┤│005│98年12月3日│5,000元│99年5月10日│99年5月10日│137880│├──┼───────┼────────┼───────┼───────┼────┤│006│98年12月3日│5,000元│99年6月10日│99年6月10日│137881│├──┼───────┼────────┼───────┼───────┼────┤│007│98年12月3日│5,000元│99年7月10日│99年7月10日│137882│├──┼───────┼────────┼───────┼───────┼────┤│008│98年12月3日│5,000元│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137883│├──┼───────┼────────┼───────┼───────┼────┤│009│98年12月3日│5,000元│99年9月10日│99年9月10日│137884│├──┼───────┼────────┼───────┼───────┼────┤│010│98年12月3日│5,000元│99年10月10日│99年10月10日│137885│├──┼───────┼────────┼───────┼───────┼────┤│011│98年12月3日│5,000元│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137886│├──┼───────┼────────┼───────┼───────┼────┤│012│98年12月3日│5,000元│99年12月10日│99年12月10日│137887│├──┼───────┼────────┼───────┼───────┼────┤│013│98年12月3日│5,000元│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137888│├──┼───────┼────────┼───────┼───────┼────┤│014│98年12月3日│5,000元│100年2月10日│100年2月10日│137889│├──┼───────┼────────┼───────┼───────┼────┤│015│98年12月3日│5,000元│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10日│137890│├──┼───────┼────────┼───────┼───────┼────┤│016│98年12月3日│5,000元│100年4月10日│100年4月10日│137891│├──┼───────┼────────┼───────┼───────┼────┤│017│98年12月3日│5,000元│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137892│├──┼───────┼────────┼───────┼───────┼────┤│018│98年12月3日│5,000元│100年6月10日│100年6月10日│137893│├──┼───────┼────────┼───────┼───────┼────┤│019│98年12月3日│5,000元│100年7月10日│100年7月10日│137894│├──┼───────┼────────┼───────┼───────┼────┤│020│98年12月3日│5,000元│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137895│├──┼───────┼────────┼───────┼───────┼────┤│021│98年12月3日│5,000元│100年9月10日│100年9月10日│137896│├──┼───────┼────────┼───────┼───────┼────┤│022│98年12月3日│5,000元│100年10月10日│100年10月10日│137897│├──┼───────┼────────┼───────┼───────┼────┤│023│98年12月3日│5,000元│100年11月10日│100年11月10日│137898│├──┼───────┼────────┼───────┼───────┼────┤│024│98年12月3日│5,000元│100年12月10日│100年12月10日│137899│├──┼───────┼────────┼───────┼───────┼────┤│025│98年12月3日│5,000元│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137900│├──┼───────┼────────┼───────┼───────┼────┤│026│98年12月3日│5,000元│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199501│├──┼───────┼────────┼───────┼───────┼────┤│027│98年12月3日│5,000元│101年3月10日│101年3月10日│199502│├──┼───────┼────────┼───────┼───────┼────┤│028│98年12月3日│5,000元│101年4月10日│101年4月10日│199503│├──┼───────┼────────┼───────┼───────┼────┤│029│98年12月3日│5,000元│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199504│├──┼───────┼────────┼───────┼───────┼────┤│030│98年12月3日│5,000元│101年6月10日│101年6月10日│19950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