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73號上訴人玄燕電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玄電子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