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穗羽
陳序崗陳榮輝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得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穗羽、陳序崗、陳榮輝因恐嚇得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3人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