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蔡文修
蔡文軒 即易易圓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國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9,839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