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鄭光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耀煌┌──────────────────────────────────────────────────┐│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莊○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澎│109年4月19│500,000元│0000000│││││湖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