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請人 陳敏智 相對人 何昌熾
何坤鍮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坤鍮於民國89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清償日期為90年12月17日,並以第三人 何阿宏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第三人何阿宏於91年8月10日死亡,上開抵押物於91年12月3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何昌熾、何坤鍮、 何俊逸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各1件(均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何昌熾、何坤鍮、何俊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勢區│東勢│中嵙│952│林│2813.00│全部(何昌熾所有)│├─┼───┼────┼───┼───┼──────┼─┼─────┼────────────┤│2│臺中│東勢區│ 東新 ││353│田│2.08│全部(何昌熾、何坤鍮、何││││││││││俊逸各1/3)│├─┼───┼────┼───┼───┼──────┼─┼─────┼────────────┤│3│臺中│東勢區│新互助││1175│田│323.98│全部(何昌熾、何坤鍮、何││││││││││俊逸各1/3)│├─┼───┼────┼───┼───┼──────┼─┼─────┼────────────┤│4│臺中│東勢區│新互助││1176│田│604.68│全部(何昌熾、何坤鍮、何││││││││││俊逸各1/3)│├─┼───┼────┼───┼───┼──────┼─┼─────┼────────────┤│5│臺中│東勢區│新互助││1177│田│1369.55│全部(何昌熾、何坤鍮、何││││││││││俊逸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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