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2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農會因與債務人 謝玉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是否有欲請求利息、逾期息或違約金?若有,請求內容為何?
二、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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