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林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1年9月19日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末四碼20
62),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6年1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萬6,305元未給付,其中1萬2,190元為消費款,4,115元為循環利息。
㈡被告於94年12月30日向伊借款28萬元,並簽立簡易通信貸款-
信用卡理債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書(即附表編號2通信貸款),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30日起至99年1月23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48期,按週年利率17.5%計算;又於92年10月31日向伊借款50萬元,並簽立借據(即附表編號3通信貸款),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10月31日起至97年1月23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50期,按週年利率18.5%計算。上開2筆借款另均約定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付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1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2筆借款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26萬9,048元及28萬3,909元欠款。
㈢被告於92年11月11日向伊申辦現金卡借款(即附表編號4現金
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萬元(雙方同意日後伊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約定自92年11月11日起採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又於91年6月28日向伊申辦金融卡融資借款(即附表編號5金融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萬元(雙方同意日後伊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約定自91年6月28日起採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上開2筆借款另均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95年12月28日、95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2筆借款本息,亦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清償所欠47萬5,595元及1萬8,866元。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1.被
告應給付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信用卡理債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專案貸款申請書、借據、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專用)、約定書、信用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金融卡信用額度申請書、聲明書、特別約定條款、約定書、欠款明細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17頁),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編號項目請求金額(新臺幣/元)計息本金(新臺幣/元)利息違約金1信用卡16,30512,190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2通信貸款269,048269,0480自96年1月24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3通信貸款283,909283,9090自96年1月24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4現金卡借款475,595475,595自95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5金融卡借款18,86618,866自95年12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