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吳晚吉 被告 陳玉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8,500元【計算式:16,700元(99年度公告地價)×152㎡(1133地號土地面積)+16,700元×3㎡(1133-1地號土地面積=2,58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