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林秋鶯
黃浚翔 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6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黃林秋鶯、黃浚翔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上揭所謂之上訴理由應指具體之理由,而非空泛之理由。
二、本件被告黃林秋鶯、黃浚翔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案件,經原審於100年8月18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86號判決,並於同年8月25日送達被告二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二人於同年8月26日提起上訴時,僅略述「上訴人之理由容閱卷後補提」,應認為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之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