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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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呈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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