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8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志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9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志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法器涼傘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至第5行「法器洋傘」均更正為「法器涼傘」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志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小利,竟任意以竊取之方式,冀得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法器涼傘1個,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 王木竹 ,復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之法器斗燈1個,業經發還被害人王木竹,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偵卷第19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斯股
106年度偵字第29066號被告郭志良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里○○路0號(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居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志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10月3日18時59分許起至19時3分許,在王木竹所管理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振坤宮內,徒手竊取王木竹管領之法器斗燈1個及法器洋傘1個等物,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並將上開法器洋傘燒毀。嗣經王木竹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法器斗燈1個(已發還予王木竹)。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郭志良經本署傳喚並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王木竹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竊之法器洋傘1個,係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檢察官郭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壽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