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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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1號原告吳文火複代理人 謝沂秀 原告 吳文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被告 吳文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星間請求反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陸拾壹元(新竹市○○路○○○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25,000元、新竹縣竹東鎮中原斷66地號上之375租賃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24元、新竹市○○路○號、6號建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0元、18,950元、民生路6號1樓租金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000元,共5,386,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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