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高雄市鳥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正成 相對人 何謝竹妹
何佩蓉
何美蓮
何秀霞
何重毅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何勝雄 於民國98年3月31日、民國104年7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320,000元、7,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3月29日、134年7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何勝雄於民國110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上開借款屆期仍未獲清償,又本件之債務人何勝雄於112年1月26日死亡,其所有之不動產依法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何謝竹妹、何佩蓉、何美蓮、何秀霞、何重毅共同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何美蓮具狀表示,本件原債務人何勝雄過世後,計有何謝竹妹、何佩蓉、何秀霞、何重毅及本人即何美蓮等五人繼承,現何美蓮欲為清償全部債務之聲請,即除清償己身應負擔之債務外,亦得因清償全部債務而取得聲請人對於何美蓮以外之繼承人之債權等語,本院就此復於民國113年3月8日通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陳述意見狀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相對人何美蓮對於金錢債務之數額無爭執,迄今未能全部清償原債務人何勝雄所遺債務,僅相對人何美蓮清償方式要求陳報配合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未合本會規定,雙方未能達成合一意見,請求准予拍賣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大寮磚子磘3244817全部2高雄大寮磚子磘3244-43全部3高雄大寮磚子磘32451127全部4高雄大寮磚子磘3245-117全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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