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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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福財選任辯護人張義閏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鄭仲傑 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
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福財、鄭仲傑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福財、鄭仲傑因涉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以被告郭福財、鄭仲傑二人先前均有因逃亡而遭發布通緝之前案紀錄,被告鄭仲傑甚且自承其因犯後害怕而迅速逃離現場,經核均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4年3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郭福財、鄭仲傑等2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認其有逃亡或勾串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郭福財、鄭仲傑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