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恒輝
黃郁富(原名黃鳳鴻)賴致維 張家綺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鵬 律師被告 徐國鑫 被告 陳俊儀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張家綺當事人欄部分所載「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道光 律師」,應更正為「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鵬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張家綺當事人欄部分所載「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王道光律師」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