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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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51號

原告天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勝義力達水電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另應提出準備書狀, 陳明 本件係依何法律關係對被告為請求,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孟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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