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678號

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告 沈依陵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第14行關於「暨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記載,應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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