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家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04元(依原審裁定為依據,兩造對之並未表示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