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行執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行執字第11號債權人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表人 侯嘉倫 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李庭御 彭渝婷 債務人 李益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本院收文日為準)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每百元徵收執行費0.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880元,應徵收執行費167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