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7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兼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2萬元後,經被告自行繳納後釋放,嗣於本院進行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拘提不到,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到案,由被告自行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後釋放,然據本院再度合法傳喚、拘提仍無著,然被告戶籍址並未變更,亦未在監在押,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95年9月6日刑保字第9500061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法警室暫收刑事保證金臨時收據、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拘提無著報告書、戶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沒入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