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丁○○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所提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洪碧雀~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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