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零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四千八百三十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四十一元(前已退還二百六十九元予聲請人),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