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雅如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陳瑛祺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1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其名下僅有存款37元、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一輛,有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行照影本在卷足憑。聲請人雖有存款,然查所剩無幾,且觀諸前開汽車之車籍資料,該車出廠年月係93年3月,其車齡已逾9年以上,足認所剩殘餘價值無幾,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債務人前開財產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外,其他債權人均未為反對終止清算程序之表示,有本院102年4月3日雄院高101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7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表示應變賣汽車,及將債務人名下人壽保險解約等云云,但債務人已表示名下無保險,有該人101年月21日民事陳報狀可稽,債權人又未釋明該人於其他人壽保險公司有保險契約,是以該部分請求不足為採,且前開汽車即便變價,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之情形,是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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