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彩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前經被告自白犯罪,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耀煌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彩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前經被告自白犯罪,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