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23號聲請人 陳鉉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載明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並於具狀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