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696號聲請人 蔡許金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金發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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