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9號原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被告 張志強
陳卿文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豐原榮民
服務處即戴徵派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錢景瑜 被告 蔡運夏
蔡益鳴 即 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為附件之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關於申報地價欄、按年給付之損害金欄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附件之附表二。
復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關於利息欄應予更正為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