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紹鑽指定辯護人王世宗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紹鑽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邱紹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係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保全執行,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諭知自民國103年4月18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茲被告邱紹鑽所涉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為本院審結,認其係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是其涉有前揭罪名且犯罪嫌疑重大,尚無疑義。又被告於本案犯後匿居大陸,經通緝多年始到案,客觀上曾有逃亡之事實,現經本院判處上開重刑,益堪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故其前為本院所據以裁定羈押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等所定情形,顯仍存在,復不能以具保代之,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從103年7月1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洪俊誠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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