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5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俊霖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俊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暨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之偽造「 王冠傑 」署押(含影本)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含複寫至存根聯)「王冠傑」之署名,因該欄位具有表彰「王冠傑」確實收受舉發通知單之意思表示之法律上用意證明,當屬刑法上之私文書,且被告偽造後復加以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王冠傑、警察及監理機關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稽查舉發之正確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被告偽造署名之偽造署押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為規避通緝而冒用他人名義之犯罪動機、致王冠傑無故遭受行政裁罰及接受相關調查之不利益,兼衡酌其智識程度、素行、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暨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之偽造「王冠傑」署押(含影本)各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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