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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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33號上訴人 楊惠珍
葉素卿 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白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33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