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號││││(新台幣)││權利││││││││期間│││││││││├─┼─────────┼─────────┼───────────┼────────┼────────┼──┤│1│甲○○│第一銀行雙園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肆萬元│PA五六三一一三│七個│││││││二│月│├─┼─────────┼─────────┼───────────┼────────┼────────┼──┤│2│甲○○│第一銀行雙園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捌萬元│PA五六三一一三│八個│││││││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