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伍佰零壹│││││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