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7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7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全福通企業股份有限│華僑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伍仟零伍拾柒元│AA二四七九一六││││公司 張豐清 │行│││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