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原告戊○○
丙○○乙○○己○○庚○○辛○○丁○○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
謝碧鳳 律師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
劉志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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