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商標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6月間某日起至95年1月11日止犯違反商標法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75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5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2條第3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