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抗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0000-0000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范欣榆 (原名 范玉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274至13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93年7月21日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裁決書,交由郵政機關向受處分人當時之臺北市○○路住處送達,惟因查無此人,遭郵局退回,原處分機關遂於93年11月30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以為公示送達,並自刊登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其20日之合法提出異議期間應自93年12月20日(即其刊登於公報翌日起20日)起算至94年1月10日(末日94年1月9日為星期日,故延至1月10日)止。
另本件原處分機關於96年5月21日所為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六之裁決書,交由郵政機關向受處分人當時所設之戶籍地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且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在96年6月13日寄存於臺北市○○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堪認本案裁決書業均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存送達,並自寄存之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則受處分人如對原處分機關是項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20日之合法提出異議期間應自96年6月14日(即裁決書送達生效日之翌日)起算至96年7月3日止。而上開2處送達地址為受處分人之前後戶籍地,亦經原審依職權查明屬實,故本案裁決書均為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卻均遲至99年7月13日,始提出聲明異議狀,有聲明異議狀上收狀日期戳章可稽,是受處分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均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顯然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異議均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91年起即不居住其戶籍地內湖環山路2段109巷6弄15號,因該戶籍地於91年11月22日前被法拍拍定,且91-96年並不居住戶籍內湖環山路及新生北路之戶籍地,乃因房子被拍賣後,97年被查出,戶籍必須遷出至戶政事務所,所租賃過的房子的房東,並不許可登記為戶籍地址。而新生北路之地址為父親朋友之套房,苦苦哀求下才允許登記,91年至94年抗告人並不與父母親同住,但每月需協助扶養費用給家人,95年哥哥過世後,才與父母親遷居住至復興北路,91年至94年間,父母親先後居住萬里、江南街、淡水、松江路、新生北路,因居無定所,與鄰居並不熟悉,遷離後並未曾回到先前之居住地,並且未收到任何交通罰鍰通知,若依據裁決書所示,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送達處所之信箱及適當位置,其處所已拆除改建又當如何得知,更遑論抗告人並未曾居住。95年間抗告人曾經詢問過更換駕駛證件登記地,但因戶籍地及身分證無法登記任何地址,只能放在中山戶政事務所,直到96年才登記新生北路3段之地址,抗告人並未居住戶籍登記地。
(二)依據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自執行確定日起算5年為執行期間,以至今99年8月10日止,除附表編號0(000000000)不得執行外,應尚有編號37、38、39、42、43、45、46號,已超過執行期間。抗告人目前已被執行強制執行扣款,此筆交通裁決罰款已併入強制執行,懇請扣除撤銷執行部分之金額後,再另行發公文至抗告人公司執行扣款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理第13、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開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此係因應受送達人未必能即時領取訴訟文書而知悉其內容,故特設此規定以保障其權益。行政程序法雖未如前述民事訴訟法增設第138條第2項規定,但基於保障應受送達人權益之同一理由,解釋上應認為有上開規定之類推適用。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93年間原設籍於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於93年11月30日被遷出,而被設籍於台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嗣於94年3月11日遷入台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於98年11月27日始遷入台北市○○街○○號3樓之13號,有卷附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戶籍資料查詢(原審卷第56-60頁)、原審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原審卷第61、62頁)及本院遷徙紀錄資料查詢可稽。依上開資料可知,抗告人於94年3月11日已遷入設籍於台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抗告人辯稱96年才登記新生北路3段之地址云云,即不可採。
(三)次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93年7月21日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裁決書,交由郵政機關向抗告人當時之臺北市○○路住處送達,惟因查無此人,遭郵局退回,有郵政機關回執信封影本在卷可參。原處分機關遂於93年11月30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以為公示送達,有臺北市政府93年冬字第43期公報第331頁附卷可證,並自刊登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則抗告人如對原處分機關是項裁決不服欲聲明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20日之合法提出異議期間應自93年
12月20日(即其刊登於公報翌日起20日)起算至94年1月
10日(末日94年1月9日為星期日,故延至1月10日)止。另本件原處分機關於96年5月21日所為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六之裁決書,交由郵政機關向抗告人當時所設之戶籍地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且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在96年6月13日寄存於臺北市○○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裁決書清冊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堪認本案裁決書業均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存送達,而以最有利於抗告人之方式計算,自寄存之日起,經
10日發生效力,則抗告人如對原處分機關是項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20日之合法提出異議期間應自96年6月24日起算至96年7月13日止,抗告人則須於96年7月13日前提出異議(原審以裁決書送達生效日之翌日起算而算至96年7月3日,惟抗告人聲明異議逾期之結論仍與本院相同)。而上開2處送達地址為抗告人之前後戶籍地,亦經原審及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抗告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故本案裁決書均為合法送達,抗告人卻均遲至99年7月13日,始提出聲明異議狀,有聲明異議狀上收文日期戳章可稽,是抗告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均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顯然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原審因而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並無不合。
(四)抗告人雖辯稱:其於91年至96年間並不居住戶籍內湖環山路及新生北路之戶籍地云云,惟按,所謂「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但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汽車駕駛人之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受處分人倘有遷徙住所事實,自負有依該條規定辦理住址變更異動之義務,否則其片面遷徙住所又不依法辦理異動,交通監理機關又有何管道得知受處分人住所變更之事實,自僅能就受處分人原登記車籍地送達文書,此時倘受處分人無從親自收受文書,其不利益自當歸由未盡申請地址異動義務之受處分人自行承擔。本件抗告人雖稱其環山路住所,早於91年11月22日即因遭法拍而改遷他處,或其實際未住居於新生北路戶籍地云云;惟抗告人如實際住居所有變更,應自行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故原處分機關向抗告人登記之戶籍地送達不到而公示送達,或對其當時設籍地為寄存送達,均依法律之規定,縱抗告人未實際收受之不利益,仍應由受處分人承擔。
(五)抗告人復辯稱: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除附表編號一不得執行外,其餘編號37、38、39、42、43、45、46號,亦超過執行期間,請求撤銷執行扣款云云。惟按,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又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9項定有明文;抗告人上開所述屬裁決書處分確定後之執行事項,抗告人對於執行事項如有異議,應向執行機關為之,非於抗告程序救濟,抗告人此部份所辯,仍無從動搖原裁定之認定。至原裁定雖敘及附表編號一已逾執行除斥期間,乃係促請執行機關注意,至於是否得予執行,仍應由執行機關依法律之規定認定之,非本件抗告法院得予審酌。
五、綜上所述,原審認抗告人聲明異議逾期,且無法補正,裁定駁回異議,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附表:
┌──┬────┬───────┬─────┬─────┐│編號│案號│裁決書案號│舉發通知單│違規時、地│││││案號及應到│(臺北市)│││││案日期││├──┼────┼───────┼─────┼─────┤│一│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000000000│93年3月29│││聲第1274│00-000000000│93年4月29│日0時0分│││號│號│日││├──┼────┼───────┼─────┼─────┤│二│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G0000000│95年11月16│││聲第1275│22-AG0000000│96年1月1日│日14時44分│││號│號││瑞光路199││││││號前(南向││││││北)│├──┼────┼───────┼─────┼─────┤│三│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366421│95年11月8│││聲第1276│22-1AB366421號│95年12月9│日15時25分│││號││日│長春路│├──┼────┼───────┼─────┼─────┤│四│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361229│95年11月6│││聲第1277│22-1AB361229號│95年12月7│日15時45分│││號││日│長春路│├──┼────┼───────┼─────┼─────┤│五│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363316│95年11月6│││聲第1278│22-1AB363316│95年12月7│日9時58分│││號│號│日│長春路│├──┼────┼───────┼─────┼─────┤│六│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355074│95年10月31│││聲第1279│22-1AB355074號│95年12月1│日15時46分│││號││日│長春路│├──┼────┼───────┼─────┼─────┤│七│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351759│95年10月27│││聲第1280│22-1AB351759號│95年11月29│日15時20分│││號││日│長春路│├──┼────┼───────┼─────┼─────┤│八│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333445│95年10月18│││聲第1281│22-1AB333445號│95年11月18│日15時31分│││號││日│長春路│├──┼────┼───────┼─────┼─────┤│九│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C450916│95年9月18│││聲第1282│22-1AC450916號│95年12月8│日7時41分│││號││日│長春路│├──┼────┼───────┼─────┼─────┤│十│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277553│95年9月6日│││聲第1283│22-1AB277553號│95年10月7│14時9分長│││號││日│春路│├──┼────┼───────┼─────┼─────┤│十一│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276012│95年9月5日│││聲第1284│22-1AB276012號│95年10月6│16時53分長│││號││日│春路│├──┼────┼───────┼─────┼─────┤│十二│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265199│95年8月29│││聲第1285│22-1AB265199號│95年9月29│日15時14分│││號││日│長春路│├──┼────┼───────┼─────┼─────┤│十三│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262501│95年8月28│││聲第1286│22-1AB262501號│95年9月28│日15時48分│││號││日│長春路│├──┼────┼───────┼─────┼─────┤│十四│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242243│95年8月15│││聲第1287│22-1AB242243號│95年9月15│日12時21分│││號││日│長春路│├──┼────┼───────┼─────┼─────┤│十五│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230482│95年8月3日│││聲第1288│22-1AB230482號│95年9月3日│15時11分長│││號│││春路│├──┼────┼───────┼─────┼─────┤│十六│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M0000000│95年7月19│││聲第1289│22-AM0000000號│95年8月24│日6時33分│││號││日│長春路│├──┼────┼───────┼─────┼─────┤│十七│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205162│95年7月18│││聲第1290│22-1AB205162號│95年8月18│日10時9分│││號││日│長春路│├──┼────┼───────┼─────┼─────┤│十八│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200996│95年7月17│││聲第1291│22-1AB200996號│95年8月17│日9時21分│││號││日│長春路│├──┼────┼───────┼─────┼─────┤│十九│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187813│95年7月5日│││聲第1292│22-1AB187813號│95年8月5│10時19分長│││號││日│春路│├──┼────┼───────┼─────┼─────┤│二十│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184471│95年7月3日│││聲第1293│22-1AB184471號│95年8月3日│10時7分長│││號│││春路│├──┼────┼───────┼─────┼─────┤│二一│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155252│95年6月16│││聲第1294│22-1AB155252號│95年7月20│日14時0分│││號││日│長春路│├──┼────┼───────┼─────┼─────┤│二二│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156172│95年6月16│││聲第1295│22-1AB156172號│95年7月20│日9時43分│││號││日│長春路│├──┼────┼───────┼─────┼─────┤│二三│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142116│95年6月8日│││聲第1296│22-1AB142116號│95年7月9日│10時06分│││號│││長春路│├──┼────┼───────┼─────┼─────┤│二四│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131924│95年5月29│││聲第1297│22-1AB131924號│95年6月29│日10時47分│││號││日│長春路│├──┼────┼───────┼─────┼─────┤│二五│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101179│95年5月9日│││聲第1298│22-1AB101179號│95年6月9日│14時21分長│││號│││春路│├──┼────┼───────┼─────┼─────┤│二六│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M0000000│95年5月3日│││聲第1299│22-AM0000000號│95年6月19│22時40分長│││號││日│春路│├──┼────┼───────┼─────┼─────┤│二七│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073324│95年4月19│││聲第1300│22-1AB073324號│95年5月20│日10時24分│││號││日│長春路│├──┼────┼───────┼─────┼─────┤│二八│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M0000000│95年4月19│││聲第1301│22-AM0000000號│95年5月26│日22時4分│││號││日│長春路│├──┼────┼───────┼─────┼─────┤│二九│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047435│95年3月28│││聲第1302│22-1AB047435號│95年5月3日│日10時52分│││號│││長春路│├──┼────┼───────┼─────┼─────┤│三十│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028349│95年3月10│││聲第1303│22-1AB028349號│95年4月12│日10時52分│││號││日│長春路│├──┼────┼───────┼─────┼─────┤│三一│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019273│95年3月3日│││聲第1304│22-1AB019273號│95年4月5日│10時9分長│││號│││春路│├──┼────┼───────┼─────┼─────┤│三二│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C110665│94年12月12│││聲第1305│22-1AC110665號│95年4月5日│日8時0分長│││號│││春路│├──┼────┼───────┼─────┼─────┤│三三│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00000000│94年11月20│││聲第1306│22-A00000000號│95年1月2日│日11時46分│││號│││ 承德 路敦煌││││││路口(往北││││││)│├──┼────┼───────┼─────┼─────┤│三四│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M0000000│94年11月16│││聲第1307│22-AM0000000號│94年12月26│日16時28分│││號││日│長春路│├──┼────┼───────┼─────┼─────┤│三五│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C036388│94年10月8│││聲第1308│22-1AC036388號│95年1月14│日18時50分│││號││日│復興北路│├──┼────┼───────┼─────┼─────┤│三六│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C036389│94年10月8│││聲第1309│22-1AC036389號│95年1月14│日7時58分│││號││日│復興北路│├──┼────┼───────┼─────┼─────┤│三七│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M0000000│94年3月1日│││聲第1310│22-AM0000000號│94年4月7日│12時31分新│││號│││生高架橋│├──┼────┼───────┼─────┼─────┤│三八│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00000000│92年10月30│││聲第1311│22-A00000000號│92年12月10│日20時53分│││號││日│市○○○道││││││(光復南路││││││上)│├──┼────┼───────┼─────┼─────┤│三九│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0000000│92年7月11│││聲第1312│22-1A0000000號│92年8月21│日6時33分│││號││日│龍江路停車││││││場│├──┼────┼───────┼─────┼─────┤│四十│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C364576│95年7月12│││聲第1313│22-1AC364576號│95年10月1│日15時23分│││號││日│松高路│├──┼────┼───────┼─────┼─────┤│四一│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B153979│95年6月15│││聲第1314│22-1AB153979號│95年7月16│日12時38分│││號││日│民權西路捷││││││運車站│├──┼────┼───────┼─────┼─────┤│四二│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C0000000│94年5月11│││聲第1315│22-AC0000000號│94年6月17│日20時30分│││號││日│基河路│├──┼────┼───────┼─────┼─────┤│四三│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A429541│94年5月5日│││聲第1316│22-1AA429541號│94年6月10│13時分 松仁 │││號││日│路│├──┼────┼───────┼─────┼─────┤│四四│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R0000000│93年12月21│││聲第1317│22-AR0000000號│94年1月27│日13時43分│││號││日│承德路一段│├──┼────┼───────┼─────┼─────┤│四五│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CV553984│94年3月4日│││聲第1318│22-ACV553984號│94年3月19│18時10分萬│││號││日│青街│├──┼────┼───────┼─────┼─────┤│四六│99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00000000│94年1月24│││聲第1319│22-A00000000號│94年2月8日│日16時20分│││號│││ 中山南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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