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九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九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省合作金庫五洲│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壹萬肆仟零伍拾伍│PQ七九七九0八││││限公司 謝仕榮 │支庫││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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