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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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清祥 等3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4日本院所為駁回訴之追加之第一審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追加被告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黎安商旅有限公司)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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