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許百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百鑫於民國110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591,536元正未給付,其中535,752元為本金;55,69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百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27日止累計41,102元正未給付,其中39,992元為消費款;1,11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42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5752元許百鑫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9992元許百鑫自民國111年04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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