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洪惠玲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