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傅秋梅 原告與被告 張愛珠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