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0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聰朗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108年度易字第20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業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並於10
9年1月15日公布,同年月17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將上訴期間自10日延長至20日;再按再議期間及上訴期間,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256條、第256條之1及第349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2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案判決正本分別於108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賴聰朗之戶籍地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
2,及其居住地彰化縣○○鎮○○路○○○號4樓B棟,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佐,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第1款第1目之規定,不論以其戶籍地或居住地計算,在途期間均為5日,其上訴期間應於108年12月27日屆至。然被告遲於同年12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按,是其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之上訴期間(計算式:被告收受判決正本日為108年12月12日,加計在途期間5日及上訴期間10日共15日,故被告應於108年12月27日前提起上訴),本案自無從適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之規定,被告本案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